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茅庆江先生、雷洪文先生和黄洋先生作为本次提名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我们同意推选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李华毅先生和陈湘先生作为本次提名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李华毅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陈湘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参加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第118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首次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我们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津贴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方案内容综合考虑了同行业董事的津贴水平,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是合理有效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方案安排。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系《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华毅 余 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