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能够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同时有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分析,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回购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股份事项,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此次回购事宜。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永泉 曹 悦 周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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