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综上所述,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净利润和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各业务单元和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所属的业务单元及其个人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东平、林俊、顾乃康、刘春城
日期:2021年3月12日
(本页无正文,为《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东平 林俊
顾乃康 刘春城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