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责。
现就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本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文冬梅、马志保、吴志刚三位独立董事组成。其中文冬梅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二、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5次会议,全体委员亲自出席了全部会议。
(一)2020年2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主要审议内容如下:
1、《关于聘请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审核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和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核确认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4、《关于确认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二)2020年5月25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议主要审议内容如下:
1.《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审阅报告的议案》
(三)2020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主要审议内容如下:
1.《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审阅报告的议案》
(四)2020年9月1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会议主要审议内容如下:
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五)2020年10月20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会议主要审议内容如下:
1.《关于审议<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三、报告期内审计委员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公司聘请的审计单位能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且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从聘任以来一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的审计工作进行了调查、评估,认为该所相关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良好,遵循执业准则,能够较好地完成审计任务,经审计委员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继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审计机构。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2020年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财务审计费用为55.00万元,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和讨论
报告期内,我们与容诚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审计中存在其他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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