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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年度)
为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加强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应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5、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含20%)。
(四)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在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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