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实现双方业务协同和价值共享,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杨芳、方强、盛子夏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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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李丹 路加 赵勇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