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24号
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9日,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科技”)收到你公司通过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发出的《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拟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2021年1月13日,你公司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丹邦科技股份547.92万股,占丹邦科技总股本的1%。本次减持后,你公司持有丹邦科技股份2,835.59万股,占丹邦科技总股本的5.18%。你公司作为丹邦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前述减持行为距离你公司告知丹邦科技减持计划的时间未满15个交易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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