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讨论后,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我们对此议案无异议。
上述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中,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续聘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中,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内控审计机构,报酬人民币25万元。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本报告期内,公司通过认真梳理,已经对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点进行了持续整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适应公司本行业特点和经营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
2、公司经营管理中重点活动能够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能够按照各项监管制度合理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完全符合监管要求,各项内控制度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不存在重要、重大缺陷。
五、对《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其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
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程松彬 毛志宏 张 辉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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