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和文件,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服务从业经验,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程松彬 毛志宏 张辉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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