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相关修改条款(深证上〔2019〕24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在阅读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宏 李茁英 董秀琴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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