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涉及的关于《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总经理的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2、经审阅李洪波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根据李洪波先生的个人资料,我们认为李洪波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洪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向艺 孙明成 张平华
日期: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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