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我们认真审查了刘勇峰先生的履历,未发现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并且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2、我们认真审查了刘勇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工作绩效等情况,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技能等综合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刘勇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聘任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我们认真审查了夏煌辉先生的履历,未发现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并且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2、我们认真审查了夏煌辉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工作绩效等情况,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技能等综合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夏煌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刘良惠: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刘琼光: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杨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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