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指派高云律师、孔非凡律师、吴欣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关于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根据发行人以及上交所上证科审(审核)[2020]642号《关于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作定义的除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1730049/JW/wg/cm/D10 8-3-1
一. 审核问询问题2: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问询回复,关于2017年度缴纳社保、公积金比例较低相关情况,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均已取得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证明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无相关行政处罚记录。同时,经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
发行人无法对社会保险金历史欠费进行补缴。
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已主动为2017年初至今仍在公司任职且自愿补缴的员工
补缴2017年住房公积金,补缴人数为508名,占2017年至今仍在公司任职员工人
数比例为82.47%。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迈迪尔、拓凯医疗、瑞贝塔3家企业报告期内是否
存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并补充提交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开具的
相关证明;(2)发行人社会保险金历史欠费情况的解决措施,是否应补缴社会
保险金及其滞纳金;(3)报告期各期(非仅2017年)对社保、住房公积金的补
缴金额,补缴金额是否已计入相应期间的成本费用、是否应确认会计差错更正,
相应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行业惯例。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1)(2),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核查问题
(3),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迈迪尔、拓凯医疗、瑞贝塔3家企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行政处
罚记录,并补充提交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人事代理协议书》,报告期内迈迪尔、
拓凯医疗、瑞贝塔委托空间无限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及/或安
阳政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其在职员工代缴住房公积金。根据郑州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就上述三家公司出具的证明,“2017年以来该公司无被投诉记录,无
行政处罚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迈迪尔、拓凯医疗、瑞贝塔在职员工出具的承诺,“本
人知晓并同意所在企业委托空间无限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及
/或安阳政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本人代缴住房公积金,就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
本人与所在企业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未来也不会就此向所在企业提出任何
要求或主张。”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迈迪尔、拓凯医疗、瑞贝塔已完成住房公积金开户,并确认将自行为员
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相关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对郑州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信息的查询情况,迈迪尔、拓凯医疗、瑞贝塔于报告
期内无住房公积金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二) 发行人社会保险金历史欠费情况的解决措施,是否应补缴社会保险金及其滞纳
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社会保险缴纳和补缴相关的主要法规、近期政策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
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针对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根据《实施
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
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强调要按照
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会
保险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
行集中清缴,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坚决查处征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2018年9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
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8年9月6日和9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社保费征收体
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确保征收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大局,现就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三、严禁自行组织对
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目前,仍承担社保费征缴和清欠职能职责的地区,
要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已经开
展集中清缴的,要立即纠正,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2018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
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
在社会保险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
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办发[2019]13号),明确要求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
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
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发行人高度重视职工权益,2018年以来发行人
积极采取措施对社会保险金的缴纳予以规范:与员工积极沟通社会保险金的积
极意义,劝导员工积极参保;及时为新入职员工开设社会保险账户,为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员工及时办理社会保险金缴纳手续,逐步提高社
会保险金的缴纳比例。截至2020年6月,发行人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比
例已超过88%(其中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已达97%),未全部缴纳原因主要为:(1)
部分新入职员工尚在办理入职手续,按照规定发行人于次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
费;(2)部分员工属于退休返聘/超龄不再参保;(3)部分员工异地参保、当
月离职或手续异常,导致发行人未能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除逐步完善社会保险金缴纳外,发
行人曾尝试为员工补缴历史上的社会保险金,发行人咨询了其主要员工所在地
的内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捷创
睿、迈迪尔、拓凯医疗、瑞贝塔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咨询社会保险
金历史欠费补缴事宜,均被告知:除“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或根据社
保稽查部门、人民法院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要求补缴
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不接受企业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相关企业
在职员工也无法以个人身份进行补缴。
为核实上述情况,本所律师对内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郑州市社会保险
局进行电话咨询确认,除根据社保稽查部门、人民法院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要求企业补缴的外,根据当地现行政策,不接受企业或
个人补缴社保账户开户前的社会保险费。
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就发行人向其员工主要所在地内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咨询事宜,该机关已书面确认,明确“不接受企业集中补缴社保费的历
史欠费,因此也不涉及滞纳金”;就发行人向其下属子公司捷创睿、迈迪尔、
拓凯医疗、瑞贝塔所在地的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咨询事宜,该机关已书面确认,
明确根据现行相关规定,“我局不再进行集中清欠社保费工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
本所律师对相关主管部门公开信息的查询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
内无社会保险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根据发行人确认以及本所律师于中国裁判
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的查询情况,
并通过搜索关键字于百度网站的查询情况,报告期内,未有员工因社会保险缴
纳事宜而与发行人发生诉讼或纠纷的记录。
为进一步维护发行人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翔宇健康、实际控制人何永正、郭
军玲已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被有关政府部门要求为其员
工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承诺方将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需由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及因
上述事项给发行人造成的相关损失。”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及有关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的
确认,发行人无法对社会保险金历史欠费情况(包括滞纳金,如有)进行补缴,
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因社会保险金缴纳事宜而受到投诉、调查或处罚的记录,也
未曾被主管部门要求限期缴存,并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就相关事
项做出承诺,如发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发行人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
的情况,将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该等承诺对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具有约束力,有助于避免发行人遭受损失。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仅供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高 云 律师
孔非凡 律师
吴 欣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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