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正常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余额为0元。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0.13万元,截至2020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7,101.23万元。鉴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有待持续改善,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定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公司2020年度不分配不转增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国家现行会计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将该预案提请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财务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其发生的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求。
(2)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内容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定价公允,交易对象的经营管理及履约能力情况良好,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董事会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亦没有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TCL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出具的《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充分地分析了可能出现的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险提出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具有可行性。该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控制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金融业务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5、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
公司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了本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
6、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了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有助于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内部已经建立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有利于加强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7、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相关文件,认为:公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预计额度是根据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的合理预测。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董事会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亦没有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有效地防范了经营风险。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的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名:
何曙光 陆宇建 何青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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