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77人调整为76 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根据入职年限、职位重要性、工作绩效等因素,调整分配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总量1,165,000股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965,000股保持不变,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调整。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年3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10日,同意以40.2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76名激励对象授予965,000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卢明、何祚文、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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