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2021第【00113】号
致: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设计总院”或“公司”)委托,指派洪嘉玉、史山山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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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设计总院已于2021年2月22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10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四)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3月10日14点30分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80号公司4楼会议室。经天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据此,天禾律师认为,设计总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共代表公司股份237,124,5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1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
天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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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监票人、计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设计总院公告的《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记载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审议事项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提出,审议事项以提案形式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三)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无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经核查,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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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禾律师认为:设计总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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