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畅股份:关于总经理辞职及拟聘任总经理和首席技术官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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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861 证券简称:美畅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4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总经理辞职及拟聘任总经理和首席技术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贾海波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的具体情况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畅股份”)董事会于2021年3月9日收到了公司董事、总经理贾海波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贾海波先生为集中更多精力从事产品战略规划、产品研发、技术改进等方面的工作,以促使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去总经理职务后,贾海波先生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贾海波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事项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贾海波先生总经理职务的原定任期为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29日。截至本公告日,贾海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4,744,984股,是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中34,744,984股为首发前限售股。贾海波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后将继续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贾海波先生在公司任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贾海波先生为公司发展作出的卓越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拟召开董事会审议聘任总经理及首席技术官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拟聘任刘洪新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的需要,经公司董事长提名,拟聘任贾海波先生为公司首席技术官(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长已召集2021年3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上述两项议案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0日
    
    附件:候选人简历
    
    刘洪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出生,本科学历。1989年至2015年期间历任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总经理、郑州分公司总经理、贵阳海信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营销公司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14年11月任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6月至2019年1月起任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6月至2019年1月任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10月至2019年1月任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刘洪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刘洪新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洪新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
    
    贾海波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3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999年7月至2006年8月,就职于航天693厂,曾任技术部工艺主管;2006年8月至2007年2月,任漳州泰胜工贸有限公司技术经理;2007年2月至2015年7月,任深圳市铭鑫华钛金科技有限公司技术经理;2015年7月至2021年3月任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并在公司其他各子公司内部任职。
    
    截至本公告日,贾海波先生持有公司股票34,744,984股,是持股5%以上股东。贾海波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贾海波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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