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32号
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企业作为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的控股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 减持预披露违规
2021年1月22日,你企业通过银禧科技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完成及减持预披露公告》,因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2020年9月9日至10月13日,你企业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银禧科技股份45.33万股,涉及金额284.61万元。你企业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2021年3月2日,你企业通过银禧科技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被动减持进展公告》,因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2021年2月1日至2月19日,你企业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银禧科技股份47.89万股,涉及金额384.95万元。你企业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2. 敏感期交易
银禧科技分别于2021年2月19日、2月20日披露2021年一季度业绩预告、2020 年度业绩快报。因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你企业于2021年2月9日至2月19日期间减持银禧科技股份15.64万股,涉及金额 113.41 万元,相关减持发生在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构成敏感期交易。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17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股票。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3月10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