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运作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关于公司拟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拟在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投资新能源汽车线缆生产线建设项目,有利于满足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需要,加快产能提升和技术创新,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对公司未来发展及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平 刘霞玲 鲍益丰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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