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的核查,作出如下专项说明:
2016年8月,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和DJI EUROPE B.V(以下简称“大疆”)在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对深圳市道通智能航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Autel Robotics USA LLC(以下简称“智能航空”)和公司提起诉讼,指控智能航空的无人机产品X-STAR和X-STAR PREMIUM侵犯其专利(后来追加指控无人机产品EVO侵权)。该案件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
在诉讼期间,原告和被告向法院联合提交了自愿撤回对公司诉讼的动议,并获得了法院的批准。根据法院批准的动议,原告已撤回对公司的指控,保留对智能航空的指控,但公司需对判定智能航空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认为智能航空有能力应对案件的所有程序,并自行承担可能的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红京已承诺,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需对上述案件承担任何经济支出的,则由其以个人财产予以承担,保证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会由于上述事项遭受任何损失。
公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陈全世、梁丹妮、周润书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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