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拟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通过审阅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资格证照、过往审计经历状况和诚信记录,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相关审计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我们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本页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石 碧
独立董事 GUO XIN
独立董事 丁 海 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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