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对于《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议案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吴粒、李仁玉、刘竞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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