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现金管理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郑昊先生及其配偶钟萍女士无偿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顺利取得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满足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关联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偿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并由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 斌:
李智勇:
赵爱民:
202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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