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0号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勤、刘军臣:
2020年7月4日,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迪投资”或“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勤于2020年7月3日与刘军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勤将其持有的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西藏中迪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刘军臣,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李勤变更为刘军臣。李勤、刘军臣同日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公司在后续相关临时公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均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军臣。
2021年2月3日,公司披露的《更正公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解除协议暨终止公司控制权拟变更事项的公告》显示,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公司前期相关公告未就此进行说明、进行风险提示,并错误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由李勤变更为刘军臣,公司因此对相关公告内容作出更正。
同时,收购人刘军臣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也未督促其履行披露义务。李勤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中迪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11.8.8条的规定。李勤和刘军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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