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通过决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的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领导、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三) 负责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四)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五)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内部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听取内部审计汇报,对于发现的问题做出反应,必要时提交管理层改进并跟踪结果;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听取财务状况汇报;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监督;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部、审计部应定期、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下述材料,配合委员会工作,并认真听取委员会的建议和要求: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财务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意见,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修订并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