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与河北建投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认购协议书》的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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