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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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000538 股票简称:云南白药 公告编号:2021-07
    
    债券代码:112229 债券简称:14白药01
    
    债券代码:112364 债券简称:16云白01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0年3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公司于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1日张榜公示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满,没有任何公司员工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监事会对首批授予激励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4月1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4月21日,公司通过现场会议、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0年4月2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首批授予部分)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年3月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价格的调整说明
    
    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具体方案为:以截止2019年末总股本1,277,403,31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3,832,209,951.00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时,如享有分配权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进行调整。
    
    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0年6月5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但调整后的期权行权价格不得为负,且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其中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因此,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行权价格为77.95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云南白药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云南白药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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