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安信:奇安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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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1-013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0]1356号),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1,941,579.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6.1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5,718,922,581.9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 人 民 币323,253,184.71元,公 司 实 际 可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为 人 民 币5,395,669,397.1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永中和XYZH/2020BJA120513号《验资报告》。根据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承销协议补充协议,原发行费用中的承销费由不含税金额调整为含税金额,导致实际扣除的发行费合计变更为人民币307,067,554.76元,公司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变更为人民币5,411,855,027.14元。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集团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及营销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集团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及营销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由公司、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神”)、北京网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康”)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授权董事长办理与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募集资金账户需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等。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1年2月9日披露的《奇安信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集团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及营销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集团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及营销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集团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及营销网络体系建设项目。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披露的《奇安信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2021年3月3日,根据《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公司、网神、网康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共同签署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本次公司、网神、网康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账号
                 集团数字化管理平台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302705000396139
        公司            设项目            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34
                 营销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302705000396113
                                          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00
                 集团数字化管理平台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34651000396002
        网神            设项目            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48
                 营销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34651000396053
                                          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61
        网康     营销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158011000395968
                                          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84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网神、网康、中信建投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签订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不存在差异。以公司与网神、网康、中信建投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签订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为例,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三:北京网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丙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30270500039611300,截至2021年2月2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营销网络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进行现金管理的不在此限)。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03465100039605361,截至2021年2月2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营销网络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进行现金管理的不在此限)。
    
    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15801100039596884,截至2021年2月2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营销网络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进行现金管理的不在此限)。
    
    2.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甲方二和甲方三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和甲方三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在实现本协议目的范围内,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合理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和甲方三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军峰、李彦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交付查询资料前,乙方应电话或书面(含电子邮件)通知甲方指定联系人查询事项及拟提交的查询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其他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信息。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且收到丙方书面提示后仍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丙五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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