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沈朝晖、刘静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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