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募投项目金额是基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招股说明书》中项目拟用募集资金总投资额的客观事实,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金额进行调整。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合计人民币3,303.32万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的金额合计人民币257.12万元,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560.4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可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该行为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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