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委派副董事长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拟聘任李京昆先生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未发现李京昆先生有《公司法》及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同意聘任李京昆先生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党长水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