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0]第ZF36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贵所上证科审(审核)〔2020〕606号《关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收悉。根据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要求,我们对涉及申报会计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问题的回复中简称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如无特殊说明,以下单位均为万元,本说明中如若明细项目金额加计之和与合计数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问题3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公司切割设备产能计算方式是否准确、合理,结合
上述情况对招股说明书予以修订;(2)经销模式下销售佣金的具体政策、佣金
计提情况及核算方式、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回复:
【发行人回复说明】
(一)公司切割设备产能计算方式是否准确、合理,结合上述情况对招股说明
书予以修订;
发行人已在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和技术四、发行人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情况/(一)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产能和产量/2、产能利用率”中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披露:
公司自身涉及生产环节主要体现在前端的定制方案配置、算法烧录、软件开发、及部件、整机装配等步骤;对于零部件的生产主要采取外购或“自主设计,外协生产”的方式完成;并无铸造、机加工等生产活动。其中,运动控制算法、软件开发及核心零部件设计等主要受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人员数量影响;而部件装配、整机装配又受限于公司的场地面积和生产人员。公司产能受上述各方面综合因素影响,无法准确计算。
(二)经销模式下销售佣金的具体政策、佣金计提情况及核算方式、是否充分。
报告期,对于境外经销商,不存在销售返利的情况;对于境内经销商,针对特定区域、行业的部分主要经销商,给予了一定的销售返利。
1、经销模式下销售佣金的具体政策
公司为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与个别经销商在合同中约定了销售返利,利用其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及对终端客户采购信息和需求的了解,以提升公司区域内产品市场销量。
根据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相关协议,对于经销商完成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考核目标的情况下,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给予经销商销售返利,主要的返利政策包含:①完成协议中约定的年度销售任务(一般为销售10套以上或者20套以上),则可获得销售金额 3%-5%的返利;②超额完成协议中约定的年度销售任务(一般为销售15套以上、20套以上、或者30套以上),则可获得销售金额5%-8%的返利;③对个别经销商推广的GL特定机型,可获得5,000元左右/台的返利。
2、佣金计提情况及核算方式、是否充分
(1)销售返利计提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境内经销商的销售返利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经销商返利金额(万元) 1.74 9.96 8.17 15.02
对应的智能切割设备销售收入(万元) 47.80 222.55 221.09 222.11
返利金额占比 3.63% 4.47% 3.70% 6.76%
智能切割设备销售境内经销收入(万元) 706.16 1,514.97 1,554.90 1,459.11
返利金额占比 0.25% 0.66% 0.53% 1.03%
报告期各期,经销商销售模式下的销售返利占对应智能切割设备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76%、3.70%、4.47%和3.63%,在公司销售返利政策约定的合理范围内;在当期智能切割设备境内经销收入中所比例分别为1.03%、0.53%、0.66%和0.25%,占比较小。
其中,2017年度销售返利占比稍高,主要原因为2017年经销商南宫市安可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在考核期间内超额完成协议中约定的年度销售任务,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给予销售金额8%的返利;而2018年度及2019年度,公司境内经销收入增速放缓,经销商业绩完成度相对较低,故返利占比有所下降;2020 年1-6月,受到疫情影响,境内经销收入有所下滑,故返利占比有所下降。
(2)销售返利核算方式
报告期内,公司对于经销商销售返利的核算方式为:公司根据销售返利政策计提销售返利,同时冲减对应销售合同确认收入年度的“营业收入”。结算返利时,公司按照销售货物的总金额扣除返利后的金额开具发票,或者由经销商向公司开具销售发票,公司根据发票支付销售返利。
(3)销售返利计提是否充分
对于境外经销商,不存在销售返利的情况。对于境内经销商,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计提了销售返利,销售返利计提准确、完整、充分,与协议约定一致。【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核查情况】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与经销商的定价机制,包括销售价格、销售返利等条款的制定依据;
(2)了解与经销商销售返利相关的内控制度,进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评估内控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与运行的有效性;
(3)获取公司制定的销售返利政策、报告期内销售返利清单及主要经销商销售合同,检查合同对于销售价格、销售返利及商业折扣的约定情况,并对销售返利金额进行分析,核定其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
(4)核查公司对经销商的返利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同时测算经销商返利金额是否已按合同约定足额计提;
(5)核查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协议,及对应的销售订单、发货单、验收单、发票等文件;
(6)获取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流水,核查是否与经销商存在体外资金往来;
(7)对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实施了函证程序,以确认经销商与公司之间的销售发生额与往来款余额;
(8)对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实施了走访程序,获取了经销商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声明,并通过问卷访谈确认经销商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销售返利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对销售返利计算准确、完整,与合同约定一致,不存在应计提未计提的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报告期内,公司与经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及其他关联方与经销商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公司对于销售返利计提充分。
特此回复。(以下无正文)(以下无正文,为《关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的签章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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