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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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18号德基广场写字楼1601-1602 邮编:210018
    
    1601-1602, 16/F, Deji Office Tower, No.18 Zhongshan Road, Nanjing 210018, China
    
    电话/Tel: +86 25 8712 8800 传真/Fax: +86 25 8712 8899
    
    网址/Website: http:// www.jingtian.com
    
    二〇二零年三月第一节 引 言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等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9年修订)》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
    
    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1年1月20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网站上刊登《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3月1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赤峪路88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司公告中告知的时间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3月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3月1日9:15至2021年3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中告知的时间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21年2月1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
    
    3、根据股东及其授权代表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99,827,57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5.5411%。根据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64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6,386,43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9776%。
    
    4、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依据深交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投票结束后,由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3.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3.2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3.2.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3.2.3发行规模
    
    3.2.4发行股票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3.2.5发行数量
    
    3.2.6发行对象
    
    3.2.7限售期
    
    3.2.8募集资金用途
    
    3.2.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归属
    
    3.2.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3.2.11上市地点3.3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3.4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3.5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3.6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3.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4、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1年3月1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胡铮铮 王 峰
    
    冯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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