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周璇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但周璇先生在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银谷”)任职期间,一直作为南方银谷的授权代表和联络人代南方银谷科技履行与公司的沟通事宜。公司时任董事收到其于2020年5月7日发出的邮件《关于自行召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南方银谷于5月13日在非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自行召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且周璇先生为会议联系人。本人注意到,由于该等事项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2020年5月28日对南方银谷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8月27日对南方银谷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因此,本人认为周璇先生过往的工作经历不能证明其能够胜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要求。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艳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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