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5号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合
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2019年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
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A公司、B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订单累计金额
分别为49,448.61万元、45,622.11万元,占你公司2018年经审计主
营业务收入的187%、172%。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0年12月2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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