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年2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人员组成....................................................................................................................1
第三章 职责权限....................................................................................................................2
第四章 决策程序....................................................................................................................4
第五章 议事规则....................................................................................................................4
第六章 附则.............................................................................................................................6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
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工作细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当届董事会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委任。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
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
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
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
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
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审计监察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监察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四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2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召开前
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
时通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须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
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
结束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六)委员的意见、建议与董事会的批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委员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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