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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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滨 刘丽馨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