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之独立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2月25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2月2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4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小清、利慧晶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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