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20年度累计利润亏损,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年度报酬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我们认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江日初、金喆、史剑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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