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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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21-006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7号)核准,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1名特定对象应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7,538,220股,发行价格4.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980,398.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664,288.8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5,316,109.5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0218号)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截至《三方协议》签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存放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3080597277        126,880,790.43     补充流动资金
         大连甘井子支行
    
    
    注: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与专户金额存在差异主要的原因为部分中介费用尚未支付。
    
    三、《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83080597277,专户余额为126,880,790.4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强、方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申万宏源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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