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2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2月24日,并同意以60.8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4名激励对象授予121.24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白玉芳、曲凯、刘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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