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对罗普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的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
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7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83.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9.31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428.7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5,50.03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878.7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2月10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10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361Z0023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厦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市场拓展及运维服务网点建设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建设期
金额
1 厦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6,466.64 16,466.64 建设期 1 年,课题研
发投入期3年
2 市场拓展及运维服务网 20,917.11 20,917.11 3年
点建设项目
未来三年,根据业务
3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30,000.00 30,000.00 实际需要安排本项目
资金的使用
合计 67,383.75 67,383.75 -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4,3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三、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一)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1,878.70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14,494.95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4,3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67%。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对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
罗普特于2021年2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4,3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罗普特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罗普特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罗普特《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同意罗普特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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