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的态度,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把控风险,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4,3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4,3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战略布局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的用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30,000万元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全部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邵宜航、陈旻、林晓月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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