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力 特: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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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21-008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下午2:30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钢电路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6,29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7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5,69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77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6,29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7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5,69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77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94%;反对19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8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94%;反对19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8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1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94%;反对19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8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94%;反对19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8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秋玲、任月明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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