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56 证券简称:宝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5
债券代码:155801/155802 债券简称:19宝钛01/19宝钛02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号)核准,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511,839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4,999,605.80元,扣除本次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6,570,748.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68,428,857.80元。2021年2月2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1]000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2021年2月24日,公司与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2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宝鸡钛业股份有 兴业银行股份有 458020100100120752 1,967,909,612.90
限公司 限公司宝鸡分行
注:专户余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37,089,992.90元(含税)所得,其他
发行费用尚未划出。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账号 458020100100120752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了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甲方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该定期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且不得用于背书和转让;本息到期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甲方上述操作应及时通知丙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勇、史哲元(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李钊颖(以下简称“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同时通知甲方相关查询事宜;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且电话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于上述情形发生之后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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