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广州利德曼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利德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利德曼”)与关联方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为了保证租赁房屋长期稳定性和公司已投入资源的使用率,是广州利德曼经营办公所需,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属正常商业行为,有利于保持广州利德曼持续发展与稳定经营。关联方广州凯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广州利德曼所租赁房屋的园区物业管理方,统一对的水电费分摊计费方式调整为“按实际用水用电量分摊”,调整后的水电费收费方式更为客观、合理。广州利德曼基于上述调整重新与公司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相关合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关联董事王凯翔、于钦江均已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广州利德曼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张力建、王艳、吴琥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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