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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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会议运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监事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二章 会议的组织和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召开前十天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召开前五天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第六条 监事会通知可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会议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全体监事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内外部审计人员等其他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回答其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审议与表决
    
    第十条 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为民主协商方式。
    
    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审议事项需得到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才可通过。
    
    第五章 决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会议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监事出席情况、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规定需公告决议的,还应及时披露公告有关决议内容。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会议审议事项;监事发言要点;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之一,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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