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
(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做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将更有效的提升公司在锂电池正极材料领域的科研与技术研发实力,丰富公司前瞻性技术储备、加快产业化落地,是公司实施锂电池正极材料业务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公司新能源锂电池正极材料产业未来发展将具有积极影响。交易方式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原独立董事崔光磊先生的辞职申请于2021年1月27日起正式生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崔光磊先生辞职后十二个月内,仍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谷艳 周世勇 金永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