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升公司在锂电池正极材料领域的科研与技术研发实力,丰富公司前瞻性技术储备、加快产业化落地,是公司实施锂电池正极材料业务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公司新能源锂电池正极材料产业未来发展将具有积极影响。同时,本次投资定价经各方协商确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存在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二、《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谷艳 周世勇 金永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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