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1-015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欣氟材”)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1年2月5日通过公司官网发布了《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21日,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2021年2月21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及下属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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